购房诚意金是什么呢?
诚意金无非就是开发商一种营销的手段罢了,收取诚意金来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也会给到一些优惠。
诚意金可以从中介,卖房双方得到体现,并不是法律上的违约金和定金,是不具备合同效力的,是开发商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认购及排号等行为有关联,是不具有定金性质的
购房诚意金纠纷案例:
2020年下半年某天,江苏的王女士与某楼盘招商部签订了《某楼盘意向书》,并按意向书约定交付了诚意金。
王女士表示,当天下午回家才仔细看意向书,发现有两处写了“......诚意金转化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这与对方招商人员所说“诚意金是可以退的”完全不一样。
随后,她打电话询问了该楼盘负责人,得到的回复却是“如果确定不购房,诚意金是不退的”。
双方因能否退还诚意金发生争议,随后王女士向我方求助。
案件结果:
购房诚意金也称意向金,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
购房诚意金主要是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意义是表明双方都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但双方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还没有确立具体的约定,此时的合同暂处于在约定或等待约定的阶段,双方有意向签约或预付款的性质。
所以,购房诚意金对开发商的约束力远远不如违约金以及定金。
购房者在正式签约购房合同之前提出退还购房诚意金,开发商应全额无条件退还诚意金。
遂成功帮助王女士退回全额购房诚意金。
律师提醒:
1、签订意向书前,要仔细阅读文本。
看不明白的,不要轻易签字。如果对方承诺可以退款,一定要在书面文件上写明,不要只做口头约定。
2、区分“诚意金”与定金、订金、违约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在房产中介与买卖、租赁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从目前的判例看,购房“诚意金”在未形成真实的购买时一般可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