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负担费用多少,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对增加子女抚养费有明确规定,对特定情形下减少子女抚养费并不禁止,符合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条件的举证责任在主张减少的一方。
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子女抚养费的给付: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等。
4,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