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票索赔案件二审发生改判,赔付比例与一审判决相比有所减小。本案追溯到2018年11月2日,中兵红箭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兵红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证监会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查明的事实:
1、2015年12月,中兵红箭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四家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2016年冲回,合计导致2015年度虚增收入1864.79万元,虚增利润1586.46万元。
2、2014至2015年中兵红箭少计提坏账准备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多计提555.99万元,按追溯调整计算,导致中兵红箭2014年至2015年虚增利润93.7万元、1144.43万元,2016年虚减利润555.99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根据中兵红箭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中兵红箭股民参与集体索赔应符合以下条件: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有买入中兵红箭并在2017年8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进行在线登记。二审判决中湖南省高院认为,系统风险因素与案涉虚假陈述并无直接关联,原告等人所主张的损失与追高买入或急剧下跌期间买入中兵红箭股票套牢有关,其因受此影响所造成的该部分损失,应认定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没有直接关系,故不在赔偿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