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民保令”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徐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近年来,双方因家庭资产投资、贷款等问题频繁发生矛盾冲突。
某日晚上7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张某气急去厨房拿刀与徐某理论。徐某报警后,公安出警并予以制止。
后徐某向宝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并提供报警回执、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主张。
裁判结果
宝安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上传至家事情感纠纷智慧联调系统,与区公安分局、区妇联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分别向徐某、张某核实相关情况。
“徐某称张某拿刀威胁的行为使他无法正常生活,不得不在外躲避,至今仍然躲在酒店,不能正常作息。
“张某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伤害徐某的意思,只是希望徐某在婚姻家庭里能尊重自己、体谅自己,共同把家庭经营好。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在夫妻争吵过程中去厨房拿刀,使申请人确实面临人身伤害危险,宝安法院准予申请人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申请,第一时间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与妇联、社区、辖区派出所对接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以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
宝安法院心理咨询师刘老师主动联系了被申请人张某,了解到张某与徐某结婚后便辞职在家专职照顾家庭,多年来没有出去工作。
近年来,因家庭资产投资、贷款等问题频繁与徐某发生矛盾冲突,随着矛盾不断上升,张某逐渐变得焦虑不安,最终出现持刀威胁徐某这一幕。张某内心并不想离婚,但又不知如何改善婚姻关系。
心理咨询师引导张某释放压力,缓解紧张焦虑的情绪,并教她以冷静、平和的态度解决家庭矛盾问题。通过沟通、疏导,张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给家庭带来严重伤害,对改善婚姻关系没有帮助,并愿意纠正错误的行为模式,尝试相互尊重,主动维护好夫妻感情。
法官点评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该案中,宝安法院发出了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份民保令,案件独特之处是受害者是男性。在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中绝大多数家暴受害者是女性、老年人和儿童,但是近年来男性作为受害者的情况也开始出现,法律对所有受害者平等保护,对任何人实施家暴的行为都一律禁止。家庭和谐幸福需要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营造。
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只要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当法定代理人系家暴实施者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重点注意!!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以伤害后果(身体、精神损害)的产生为必要条件。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也能导致受害人感到畏惧、恐慌,受害人面临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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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遇到家庭暴力不要慌
要注意最重要的以下几点
零容忍态度在遭遇第一次暴力后,受暴力者要明确表示“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自己不可以忍受暴力。搜集证据在发生家暴时,可用摄像头、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保留视频、图片等证据。及时求助在家暴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拨打12338向妇联求助。保留证据因家暴受伤的,应及时就医验伤,并保留好公安机关告诫书、报警回执、验伤报告、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对婚姻做出理智选择经过努力,如果对方仍不改恶习,暴力持续发生,家庭已名存实亡,婚姻已成为“死亡婚姻”时,要勇敢地走出暴力家庭,自立自强地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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