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为全非居住房屋的,底层部位给予28,000元/㎡的补贴;其余部位给予18,000元/㎡的补贴。
3、证照补贴
以被征收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证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一张营业执照100,000元。
4、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的补偿,低于100,000元/证的,按100,000元/证计。
(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材料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材料补贴:
1、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材料补贴面积给予材料补贴(全非居住房屋以本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乘以材料补贴面积给予材料补贴):
(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未记载在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独用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独用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4)被征收房屋类型属简屋、旧里住宅、“两万户”新工房、新里住宅、独立住宅(花园住宅)的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赁凭证上有记载且缴纳租金的独用灶间、独用卫生间。
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材料补贴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材料补贴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材料补贴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材料补贴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1/2作为材料补贴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材料补贴面积。
2、其余违法搭建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给予材料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