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1、认定在强奸过程中有扼颈行为证据不足;
2、被害人提供异性按摩服务具有误导性,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
3、被告人姚XXXX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提供异性按摩服务具有误导性,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据证实,被害人及其所在场所只提供按摩服务,但按摩服务时的空间封闭、衣着较为暴露,被害人举止亦有不当,对该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郭XXX1与郭XXX2虽婚姻基础较好,但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
现郭XXX1来院起诉,表示郭XXX2存在固定和不固定的婚外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郭XXX2表示其只是按摩,并非嫖娼,但是根据其聊天记录可知,即使其不存在婚外情,其微信上与异性不恰当的言行也势必会对配偶形成感情上的伤害。
现郭XXX1据此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郭XXX2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如若再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及其家庭均无益处。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由此,定期给付抚养费是正常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的方式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具备一次性支付能力,管理抚养费的一方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