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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1-03-15    作者:张颖律师

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我们将夫妻共同债务划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债务类型(详见下图),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债务类型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共签共认之债的认定
   共签共认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规定。其核心在于,夫妻双方是否都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 

   共同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多种,除了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明确表示愿意和配偶一起承担债务的情况,实践中还常常出现未举债一方默示同意举债的情形。

家事代理之债的认定 
   家事代理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比如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娱乐文化等消费支出。这些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不是指为奢侈享受支付的款项。

债权人举证之债的认定 
   债权人举证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即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后,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共签共认之债),或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有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并将承担不能证明其主张的风险。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受债务类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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