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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潘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1-03-12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简介】
   潘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及李某父母的年迈,李某背负的家庭压力日益增加,李某经常酗酒后打骂潘某,实施家暴。潘某不希望幸福的家庭出现裂痕,一心想改变李某,因此对李某进行规劝、疏导。李某刚开始还听,并能注意和改正,后来觉得潘某唠叨,非常厌烦,一发脾气就对潘某拳打脚踢。潘某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依法申请调解协议离婚。
【调解过程】
   接到潘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调解流程、工作原则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并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主张。
   在初步了解了潘某和李某的纠纷情况及矛盾现状后,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向李某指出,李某经常对潘某作出“拳打脚踢”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认定,已经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李某向调解员表示,自己是非常重视家庭关系的,并不希望离婚。因为家庭经济条件本身就较差,又加上潘某婚后残疾、父母年迈且生活不能自理、儿子成长花费支出不断增加,生活压力逐年加重,这些重担都需要自己去承担,面对生活的种种不如意,便养成了酗酒的习惯,也是希望找到一种宣泄情绪的方式。但是潘某的性格比较强势,容不下自己一点小毛病,只要一喝酒就唠叨不停,使得心情更加烦躁,才忍不住动手打潘某。
   了解了李某的态度后,调解员让潘某陈述个人想法及意见。潘某表示,自己坚决要离婚。婚后,自己每天勤俭持家、抚养孩子、赡养公婆还要收拾家务,本来就很累,李某作为丈夫,不但不能理解自己的辛苦,近几年又养成酗酒的坏习惯,而且酒后打人,这种生活她实在无法坚持了。
   针对李某、潘某之间的问题,调解员认为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彼此之间不能互相理解、体谅,加上长期沟通方式不当,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让李某杜绝酗酒、酒后打人等行为,让潘某重新拾回对婚姻的信心成为化解此次家庭纠纷的关键。
   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做工作,着重以情化人。调解员对潘某多年来为家庭默默付出、细心照顾公婆的行为表示称赞,同时劝说潘某也要看到李某的不易之处,多体谅丈夫,遇到事情要耐心沟通,不要因为一时冲动提出离婚,让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调解员向潘某讲述,如果今后李某再有家庭暴力行为,潘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调解员劝解后,潘某表示,如果李某能坚决改正酗酒、打人这些不良行为,自己也愿意再给他一次机会。调解员将潘某的态度转达给李某,劝导李某要多看到妻子的优点,虽然潘某有残疾,但她心地善良,对待公婆无可挑剔,与邻居相处融洽,为家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作为丈夫,要多关心、爱护妻子,而不是整日酗酒,更不能打骂妻子。经过调解员的劝导,李某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会好好对待潘某,努力改正酗酒等不良行为。
   经过调解员述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李某、潘某夫妻二人都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并表示日后遇到问题会冷静处理,多理解、体贴对方,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李某向潘某保证,自己将努力改掉恶习,做个有担当的好丈夫、好父亲,遇事多和潘某沟通。同时,潘某也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克制自己的脾气,多体谅丈夫,做好贤内助,在未来的日子里相互包容,相互扶持,共同孝敬公婆、抚育儿子,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和好,并对调解员耐心真诚的调解表示感谢。
【调解结果】
   潘某、李某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同意和好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社交聊天软件的兴起,人们在接收新事物的同时,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导致农村离婚纠纷逐年递增。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而且常常涉及到老人赡养、子女抚育等问题,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导致农村离婚纠纷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受思想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夫权”思想严重、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二是夫妻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为生计各自外出务工,彼此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争吵严重。对此,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开展婚姻法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现场解答疑难问题;同时,应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对矛盾不大的婚姻家庭纠纷,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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