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是最近长沙乃至全国的一个热点话题,据称货拉拉公司已经与死者车某家属达成和解,并且货拉拉公司已经对于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增加了全程录音监控等防范措施,看来民事和行政问题都已解决,仅留下一个货拉拉司机的刑事责任问题待解决。网友中有同情司机觉得他太冤枉的,有觉得女孩太刚烈太鲁莽的。总之,本案中并没有大奸大恶之徒,也没有令人发指的罪行,都是一片可叹可惜之声。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既然无可恨之事,那是否构成犯罪就值得探讨商榷。
先公布一份警方对于本案的通告,顺便说明,本文的所有探讨都是基于警方查明的事实。
3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布关于“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情况通报: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春批准逮捕。
针对偏航问题,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专案组多次实验发现,货拉拉App导航路线总里程11公里,红绿灯15个,驾车需用时约21分钟;偏航路线总里程11.5公里,红绿灯11个,可节省4分钟左右。专案组从同型号面包车副驾驶进行模拟坠车实验得出:若实验对象起身将上半身探出车窗外,可以导致从车窗坠车的结果。2月6日15时许,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当日20时38分,周某春驾车抵达天一美庭小区并与车某某取得联系。两人见面后,周某春询问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被车某某拒绝。车某某先后15次从1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至车上。期间,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某快点搬东西上车出发,并告知车某某,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司机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某未予理会。21时14分,周某春驾驶车辆出发前往目的地,车某某坐副驾驶位。周某春再次问车某某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遭到了车某某的拒绝。在行驶过程中,周某春为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21时29分许,受害人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后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21时30分,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救护车司机提醒下拨打110报警。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警方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刑事责任的有关认定规则,基于以上警方查明的事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的刘昱律师认为:货拉拉司机无罪。理由如下:
一、司机周某春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的问题
周某春作为货拉拉司机,与死者车某双方是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因此司机有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不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随意停车。周某春作为司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周围的行车环境和道路的车辆行驶状况,这是一个司机应尽的安全驾驶义务,司机并没有随时关注乘客状况的义务,过于关注反而会影响安全驾驶,在车门正常关闭的情况下,按照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规律,一般人不会冒险跳车,要求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预见乘客可能随时会从车窗处跳出车外,明显不合正常逻辑,超出了司机的能力范围。
过于自信是在已经预见到了死者会产生跳车的行为,然后自信可以避免,但在本案中,车某毫无必要的从车窗跳出车外这一情形是不能也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况,所以周某春在主观上没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司机周某春不停车的行为和车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涉事车辆行驶在市内,既不是在郊外也不是在非常偏僻的地方,司机并未对死者车某采取伤害的行为,双方最多是口角纠纷,所以客观上车某毫无跳车避险的必要,车某仅是主观认为不停车会有人身危险而自行选择跳车,司机基于快速完成运输任务的目的(也并未违反规则)而偏航改道并无不妥。周某春不停车,车某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跳车并不是其唯一且必要的选择,在已经延误时间的情况下要求周某春一定要停下车来让死者车某下车,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的通常逻辑。故周某春拒不停车与车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刘昱律师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司机周某春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周某春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车某的死亡系其自行从车窗跳出所致,周某春的驾车行为与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司机周某春无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