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6个月行走在路上,不幸被车撞到导致流产,东莞塘厦镇的林女士事后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事故致林女士流产,基于保障妇女等特殊人群的特殊权益的原则,除了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还应赔偿林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二者赔偿林女士共计37000余元。放
2019年8月29日晚,怀孕6个月的林女士正在路上行走,走到一个路口时,不料一辆小汽车刚好经过左转,车身撞上了她。林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先兆流产、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虽然极力保胎,但几天后,她还是不幸流产了。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邓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应当发生的危险情况未及时发现,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女士住院24天,出院后又多次不适随诊,并遵医嘱多次病休。因邓某及其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支付了林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便不愿意再承担更多费用,林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邓某及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400元。
对此,邓某与保险公司提出,林女士出院医嘱为产科门诊复诊,未达定残标准,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可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生育权是重要的人身权益,意外流产给孕妇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保障特殊人群的特殊权益,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经核算确定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扣除邓某和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5万元医疗费后,法院判决邓某和保险公司还需赔偿林女士共计37956.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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