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的有关情况并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何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1.问:未成年人犯罪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一直牵动着社会的神经,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对下一步工作有什么安排?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更加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主要工作举措有: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注意体现“宽容包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在判前、判中及判后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有效震慑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
二是制定司法解释或政策文件,织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制度之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问题的法律、政策适用标准等,并取得良好的施行效果。
三是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政策精神落到实处。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编写审判实务丛书、举办业务培训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将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政策精神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发挥好司法裁判的引领、导向作用。
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构建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工作机制。近年来,最高法院指导山东青岛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就预防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留守儿童犯罪,指导福建、广西、浙江等地法院就涉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与检察、公安、民政、教育、妇联等建立综合联动机制,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社会保护等密切衔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期,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先后修订,这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律制度保障,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围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和指导各地法院开展一系列业务培训、法制宣传等活动;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局部调整和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条款的修订,结合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实践反映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研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时给予有效指导。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起草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的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并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2.问:据了解,抚养费纠纷是涉少年儿童案件数量最多的纠纷。请您介绍一下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如何在民事审判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答: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今年新施行的民法典和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坚持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就是要贯彻落实好上述原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及抚养费的纠纷实际上包括了三类:一类是以“抚养费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如果对未成年人作为当事人进行案件统计,确实如您所说,抚养费纠纷数量是最多的,主要涉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方面。这些纠纷一般发生在离婚之后或同居关系终止之后,由未成年人单独提起;第二类是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问题,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是作为父母的夫妻双方,所以并没有专门统计在涉少年儿童案件中,实际上,这类纠纷的数量更大;第三种情况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未成年人提起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纠纷。一般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不会产生抚养费的问题,但是,考虑到现实存在的如夫妻长期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事实上只能由另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我们在去年12月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请求权扩展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抚养费只能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一个父母共同陪伴、温馨有爱的家庭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正如一个心理学家所讲的“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童年用一生治愈”。因此,自2016年开始,最高法院致力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其中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了包括教育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等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抓前端、治未病,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力争从源头化解家庭矛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3.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方面,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答: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网络时代。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网络产品和服务责任、加强网络管理等社会关切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公正司法,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政策,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组织强迫卖淫、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引诱吸毒贩毒、诈骗等各类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违法行为,依法公正审理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打赏所引发的纠纷,全方位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二是充分履行职能,做好延伸工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要及时做好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跟踪帮扶等延伸工作,依法给予未成年人司法人文关怀,同时,帮助未成年人提高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对没有履行监护、教育责任或者履责不力的家庭、学校,要根据情况进行指导、督促;要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综合治理。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把握此类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提出加强网络治理的决策参考;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薄弱环节,有建设性地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构建分工明确、体系严密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少受、不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免予网络沉迷、免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此,我们郑重呼吁:广大家长要以身作则,不当“低头族”,为孩子做出表率;家庭和学校、家长和老师要共同关注孩子使用网络情况,引导教育他们正确、适度使用网络,提高他们识别风险、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互联网企业要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严格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各尽其责、齐心协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和社会环境。(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