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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几年
发布日期:2021-03-01    作者:孙术校律师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立案追诉。
根据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1
虚开发票罪是否要求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1979刑法中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虚开增值税专票的行为逐渐猖獗,1995年正式设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普通发票入刑,罪名为虚开发票罪,在范围上对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扩大处罚。虚开发票罪系二百零五条之一,与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密切联系,但虚开发票罪是否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目前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开发票罪也要求主观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因为既然把虚开发票罪列为二百零五条之一,就应该参照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解释来理解。比如行为人虚开了专票,因无抵扣税款的故意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份数和金额,因为虚开发票罪明确了是专票以外的发票,所以也不能用虚开发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虚开普票,达到了追诉标准,如果不要求主观有骗税目的的话,就可以用虚开发票罪来处罚,开专票没事,普票却要追究,会导致处罚不公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需要主观有骗税的目的。从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收,而虚开发票罪保护的法益应该是发票管理制度。且虚开发票的目的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为了赚取手续费,可以是通过虚开发票少报收入偷税骗税,也可以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等,骗取税款不是其唯一的目的。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较于需要以骗税为主观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轻很多,后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作者认可第二种观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比较直观,普通发票往往也具有冲抵成本或其他的目的,在税额计算上更复杂,企业成本核算方面取证难度也较大,造成的税款损失或骗取税款的目的更为隐蔽。从大量的判决来看,也并不要求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人有骗取税款的目的。


02
有真实交易是否属于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里的三种虚开情形,每一项都要求“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仅包括数额,也包括开票人、受票人与业务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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