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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缓刑案
发布日期:2021-02-22    作者:李庆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儿子的委托,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李庆律师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阅卷和参加庭审后,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经公安传唤后主动投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的立法本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属自首。证据材料壹卷第99页至138页共6次被告人笔录均是以证人身份做的询问笔录,直至2019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改用讯问笔录当天对其刑事拘留(被告人等人一案证据材料卷第41页至48页)。 
   2、被告人受甲和乙领导,犯罪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3、被告人尽最大可能帮助甲降低集资参与人损失,被告人亲属帮助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案发前被告人及其亲属借钱给甲五六十万退还集资款,到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亲属又筹借钱款退赔到法院。 
   4、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5、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6、被告人社会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7、被告人所在单位吸收4000多万,均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医院建设。且绝大部分都已兑付,另办案单位追回集资款合计四五百万,本案社会危害性和损失较小。 
   综上,根据本案的案情,结合案发前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行为表现,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作用,另被告人年近70岁,身体状况很差,在羁押期间一直服用药物控制血压和血糖,为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根据刑法的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判处2年有期徒刑,罚金2万元,并适用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庆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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