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9日,上海二中院对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2019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受理了原告郑爽起诉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2020年11月9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郑爽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恒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郑爽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二审审理,上诉人张恒提供了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予以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上海二中院将依法妥善处理本案。
附郑爽诉张恒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3290号
原告:郑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嘉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爽与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嘉炜、滕云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18年11月17日被告因创业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2000万元。次日,原告将借款汇至被告账户。因双方系恋人关系,未签署借条,亦未对借款期限及利率等作出约定。2019年10月1日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恒辩称,该20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让被告从原公司辞职,专心担任原告经纪人,并负责管理双方共同投资的两家公司的经济补偿和提前预付的十年劳动报酬。该款项是基于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预付合同款项的意思表示,应当计算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劳动、服务价值、代原告所进行的投资支出等后才能确定返还金额。涉案款项实际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2018年11月16日至17日,双方在微信中就案涉2000万元事宜进行了沟通,其中11月16日原告询问“还有我说的你考虑好了没……”,被告回复称“你说2000的事么,我觉得有点奇怪”、“我同意你说让我和你站在同一个立场,只拿一块钱,其实我觉得无所谓”等。 11月17日被告在微信中又复称:“2000我借了,你别不理我”、“2000的问题就这么定了,我每个月1块钱”、“你说的条件我都接受了,听起来也就一年时间长度的样子,我成长不起来,其实也配你不上”、“你知道借钱和不借钱对我而言意味着什么吗”“这个公司……我收你2000借款,我从这个借款中投1000,可以吗”。当日被告还在微信中称:“我离职了……我只是回来不知道怎么和你牺牲东西对等,所以我前面就决定了,我欠你了,2000w、1000w、7000w我都欠的起”等。 2018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帐户转入2000万元,备注借款。 审理中,为证明自己的反驳意见,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父母之间的三组录音证据,以证实原告父母认可案涉款项系原告预付被告十年工资的说法。对该录音证据,原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系偷录,不具有合法性,且原告父母对款项发生时的情况并不完全清楚,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原告本人。此外,在2019年12月8日录音聊天中原告父亲也强调原告的本意是借款,与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的借款性质是一致的。 审理中,被告表示,当时原告希望被告从原单位辞职专心经营两人合作的公司,因此向被告支付2000万元作为离职补偿及提前预付的劳动报酬。被告出于自尊不愿意白拿2000万元,所以原告作出借的意思表述时,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涉案款项表面上是借,实际上是给。如果将来被告工作产生的收益高于2000万元,就不用给原告钱款,如果低于2000万元,则退补原告。 被告还确认,涉案款项未投入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实际用于原告本人及其父母开销,还有为原告创建衣服品牌的花销等,另有1000万元买了理财,300多万买了股票,已被法院查封。被告与双方共营公司签暑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部分劳动报酬。原、被告在恋爱期间除案涉款项外,无其他大额相互转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被告提交的录音聊天等证据,以及当事人谈话笔录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被告提交了录音聊天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原告支付被告的离职补偿和预付工资。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转账当时,直接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而录音证据形成于诉讼前后,发生于双方父母之间,从时间和主体上看,微信聊天记录更能反映转款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内容上看,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作出了“借”和“欠”的意思表示,原告在转款当时也明确备注为借款,对于借款合意两者能够相互印证。而原告父母在录音聊天中关于款项存在不同说法,可见其并不完全清楚涉案款项的具体情况。因此,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力高于被告提交的录音聊天证据。再次,被告一方面强调涉案款项系原告支付被告的高职补偿和预付劳动报酬,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是给,另一方面又表示如果被告未来为原告创造的价值不足额,则退补原告,“给”和“退补”两种说法本身即存在逻辑矛盾。最后,被告确认与双方共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实际领取了部分报酬,同时又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本身亦相互矛盾。被告有关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辩称意见,暂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此情况下,其主张案涉款项的给付系基于雇佣劳务关系而发生的预付报酬,本院难以认同。被告确认涉案款项未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且除案涉款项外,双方并无其他大额转款往来,被告主张涉案款项系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的意见,亦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宜认定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逾期利息的主张,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和经纪关系,主张劳务费及经纪报酬,可在证据齐备后,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爽借款2000万元;
二、被告张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爽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韶华
审 判 员 田小冰
人民陪审员 何 俊
二0二0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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