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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的就是赠与吗?(一)
发布日期:2021-01-15    作者:杨谦律师

父母为儿子婚前全款购房,准儿媳要求加名字,此举会有哪些法律后果?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如何认定?现实生活中,这种案例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是不胜枚举。很多人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买的房屋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主要依赖于以下几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在此先提示一下,综合司法解释的条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父母出资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需要结合几个因素予以综合判断,第一是出资额,即父母出资是全款还是部分款?第二是时间点,即父母出资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第三是父母出资之后的房产登记与否?第四是房产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下面我们将分类予以梳理: 
   (一)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细究该条文,其规定的仅是婚前父母出资的资金归属,而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若无特殊约定,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子女用该受赠资金出资购房属于个人出资。此时仍需分类予以分析: 
   (1)若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则男女双方以该出资共同购买的房屋,无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根据个人出资份额视为按份共有。如还有男女双方个人出资部分,则份额相应增加即可。 
   (2)若婚前购房只有一方父母出资,则其子女以该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属其个人所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屋为共有财产,若无特别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处规定的仍是父母出资的归属,而非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由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婚后以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若无特别约定,不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处明确规定的是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需注意以下信息: 
   (1)若此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该房屋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双方共同所有。 
   (2)此处关于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一方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婚后仅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由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是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父母支付的首付款若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以该首付款支付的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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