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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购也能导致商标侵权吗?知产维系体系如何判断
发布日期:2021-01-15    作者:张晓晗律师

最近一则关于跨境代购的淘宝店引起很大的轰动,是否构成侵权?
   业内跨境专家金杜冯晓鹏律师认为: 还没查到判决原文。本案争议的性质,到底是一个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平行进口),还是境内销售侵权商品问题?从案情来看,被告自行进口涉案商品并销售,应属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此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涉案商品是属于进口货物,还是属于个人物品的代购?判断的标准在于订单产生在进口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先有进口再有订单,那么商品属于进口货物。如果先有订单再有进口且直接交付消费者,则属个人物品的进境问题(须知海关对于进出境个人物品的侵权问题是在一定条件下豁免的)。如果先有进口后有订单,则涉案货物又涉及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而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定论,既有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判例,也有平行进口汽车合法销售的商业实践。但随着 RECP的签订以及中国司法知识产权审判与国际接轨,按照美国及欧盟的经验,通常认定平行进口是一个侵权行为,则本案判决并无失当之处。笔者个人意见:是否对于代购从业者有了和跨境电商的注意义务,是否有悖于代购的本质呢?暂且保留意见。由于跨境代购一般代为购买的都是知名度较高的商品,因此跨境代购者往往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需要仔细检查一下境外购买的商品是否侵犯中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避免二次销售中的商标侵权风险。 

   案情简介:据沈阳网等媒体1月7日报道,沈阳某公司在销售跨境代购的服装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益,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商标权利人15万元人民币。这个案件的起因是沈阳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平台,以代购的方式,销售EVISU商标的产品,被商标权利人起诉侵权。据报道,EVISU“是一个源于日本的高端潮流品牌”,而EVISU商标所有权属于某国际有限公司,并授权上海的一家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经营并使用这个商标。 
   该上海公司认为,EVISU商标经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沈阳某公司在网上店铺内销售自称从韩国进口的“EVISU”品牌的服装,容易使中国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并且沈阳某公司并没有取得该产品在中国的合法授权。 而沈阳这家公司则辩称,其代购的EVISU商品系从韩国购买的正品,涉案商标均为在韩国已合法注册过的,并且在购买时已标注在商品上。该公司只是根据国内消费者的要求,在收取代购费用后购买再发货给国内消费者,属于委托代购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沈阳某公司将境外购买的商品放在境内销售,与涉案商标发生混淆,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害了中国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商标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识别的功能;将在境外购买的商品投放到境内市场转售,使外国商品进入我国市场流通,附着其上的标志发挥了识别的功能,如果与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发生混淆,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认知错误,直接侵害的是我国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法官点评此案时认为,跨境代购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是买入再卖出的销售行为,而不应是完成委托事项的受托行为。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代购者将商品在国内再次销售,附着其上的标志产生识别作用,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产生冲突。那么,既然是合法渠道购买的商品,难道不能转手卖出吗?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是允许将商标的权利用尽作为抗辩事由的,即允许将带有商标的商品进行二次销售,这样也是为了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美国等国家的商标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所谓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原购买人将带有原商标的商品再出售时,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照这样看,代购者是可以从其他正规渠道购买正牌产品,通过网络店铺进行分销、转销等二次销售,以获得差额利润的呀,那为什么还会被判商标侵权呢?原来,在二次销售中对于他人商标的使用也不能超出合理范畴的,否则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在跨境代购的场景下,导致二次销售的商标侵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擅代购者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店铺中擅自使用标注有他人商标的商品图片,或使用归属于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从而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是商标权利人授权销售的;另一种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比如在自己网店的商品展示、归类、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者明显超出了描述商品特点或指示商品用途和品牌的目的,实际上使消费者误认为代购者的销售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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