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前世今生(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今生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出解释。其第二条第(一)项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犯罪作出严格限定。将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犯罪(含间接故意),即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已确诊新冠肺炎病例(含无症状患者)和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病例两类;将犯罪行为限定为两类,即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同时作出兜底条款,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催生下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2020年3月10日、4月2日、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有史以来三批26个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9个。2020年2月11日至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共计55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7个。截止日前,我国人民法院已经公开公布判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裁判案例共计63例,均于2020年裁判生效。案例显示,故意隐瞒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违反行踪管控规定的行为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主要犯罪行为类型。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公布,修改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同时本条第(五)项增加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至此,新冠肺炎以一己之力彻底打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我国刑法典中二十余年的沉寂,为其 “罪生”迎来前所未有的高光时刻。
新冠肺炎疫情从未停歇,2020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庆丰包子铺酒仙桥店员工确诊为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打破北京自今年7月29以来的无本土确诊病例记录。不满两周时间,北京新增确认本土新冠肺炎病例20例,这个数字仍在增长。北京不过是全国疫情之缩影,新一轮的抗战已经打响。作为普通公民,坚决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主动接受行隔离治疗,主动报告旅居史、密切接触史,就是我们保护自己、守护国家最有效的行为。新冠肺炎疫情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重见天日,而我们应该用自己的身体力行将它永远尘封在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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