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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前世今生(一)
发布日期:2021-01-14    作者:李丹律师
201912月,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横空出世,以其极强的接触传染、超长潜伏期、迅速变异等特性迅速蔓延全球,我国针对新冠疫情采取极为严格的隔离治疗、报告旅居史、报告密切接触史等防控措施。而伴随着这样严格的防疫管控措施,一个相对陌生的刑法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悄然进入大众视野。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前世
       19973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正式公布,其中第三百三十条首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该罪从未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显示相关公开案例。
       20035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施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沉寂。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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