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接受夫妻担保的8个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8
- 6 - 夫妻双方提供质押
主流观点为法院认可股权外观公示效力。法院认可股权质押登记具备股权外观公示效力,即使夫妻另一方未同意股权质押,也不影响股权质押的效力。在权利外观下,质权人有权就质押人名下的质押的所有股权优先受偿,而不是仅考虑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按二分之一划分后行权。
本案所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均为股东,也有理由推定夫妻另一方知晓股权质押事宜。王艳荣、陈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07号)法院认为,王艳荣请求停止执行曾晓世所持有的阀门公司40%股权,应举证证明其对案涉股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王艳荣与曾晓世系夫妻关系,曾晓世、王艳荣均为该公司股东。陈英、秦啸波基于对股权外观公示的合理信赖,接受了曾晓世以其持有的阀门公司80%股权提供的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行为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质权依法设立,可强制执行曾晓世质押的80%股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艳荣并不是案涉股权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不能对抗陈英、秦啸波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质押权利。王艳荣以曾晓世未经其同意设定案涉股权质押无效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
股权与房产不同,除了财产性,还具有一定的身份性。配偶不享有股东权利,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体现在对股权的财产价值方面。但是,也有的法院认为股权质押合同有效,但债权人不能主张对质押人100%股权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仅能就股权质押价值属于质押人的部分进行清偿,不能对配偶所有的部分进行清偿。股权价值在清偿时,应当先析出50%归配偶所有,然后才能清偿质押人债务。甚至还有的法院认为,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不得对配偶所有的股权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而应当仅对质押人所有的50%股权部分予以执行。
债权人应当积极防范上述关于股权质押存在的不确定性,一是证明质押是为了夫妻工程生产经营,二是按50%评估股权价值,三是要求配偶在质押合同签字同意以股权价值优先向债权人清偿。
实践中,为了方便扫清清偿障碍而要求配偶声明股权为质押人个人财产,配偶往往不情愿。(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