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被告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200万元,支付至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及差旅费1万元。该案系深圳中院自2020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后宣判的第一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本案被告在投产之后8年内,没有按照环评报告及两份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的要求设置废气治理设施。为谋求高额经济利益,故意向大气直接偷排污染物,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仅对投产时间消极举证,且向法院提供不实生产数据,试图误导法院对废气总排放量作出错误认定,积极实施妨碍证明该案环境侵权后果的行为,深圳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所确立的证明妨碍规则,将该案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认定原告关于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主张成立。
因该案涉及环境专业知识,深圳中院征询原告、被告意见后,邀请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空气污染鉴定专家到庭接受法庭及原告、被告咨询。深圳中院参考空气污染鉴定专家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出损失金额区间,在此基础上采纳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