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向抚养义务人请求增加抚养费
【案情简介】余某父亲和母亲结婚12年生有一子余某,因双方婚姻名存实亡,最终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余某由其母亲抚养,并由其父亲一次性支付给其母亲抚养费23000元。由于余某母亲无固定收入,靠打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而无力抚养余某至成年,无奈之下,余某母亲向贾塘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余某父亲每月支付给余某母亲500元抚养费,直至余某年满18周岁。
【调查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请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在贾塘乡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双方家庭乃至多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余某未来的成长。收到调解申请,贾塘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与案件被申请人余某的父亲多次通话沟通,最终余某的父亲同意调解。后来,在贾塘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与说服之下,最终达成协议,由余某父亲每月支付给余某母亲500元抚养费,直至余某年满十八周岁。
【法律分析】本案中余某父母的离婚时间是2012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一次性给余某母亲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随着物价上涨,余某的母亲已无力支付余某生活费及教育费等各项支出,加上余某母亲本人无固定工作,维持基本生活已经很困难,抚养余某明显超出了本人的支付能力。而且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余某本人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本案中,正涉及到了这些法律,因此贾塘乡调委会支持了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并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说服方法,使余某父亲认识到了余某极其母亲的困难之处,以及法律对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问题的规束,出于基本的人道主义及法律法规的震慑之下,余某父亲同意每月支付给余某母亲500元抚养费,直至余某年满十八周岁。
【典型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及学习成长的影响。
在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请求增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达成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调解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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