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权与政治所有权(word版)
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权与政治所有权
杨华兴
在完成了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问题的基本部分论述(见杨华兴法学论文《人民政府强占私人祖传竹园地引发诉讼之起诉状》)和外围部分论述(见杨华兴图文作品《农村居民宅基地所有权究竟属于谁》《“农民集体所有”是什么东西》)后,本律师该论述核心部分了: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权和政治所有权(本作品不探讨我国台湾、香港、澳门法域的土地权属)问题。
起
在人类财产权(尤其是土地权利)形成的问题上,哲学、社会学、法学论争密集。卢梭《二论》第二部分的第一句话就是:“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硬说这块土地是我的并找到一些头脑简单的人相信他说的话,这个人就是公民社会的真正缔造者”。这是原初共有(共产主义)向个体化(私有)转变的历程。
前政治社会(前公民社会)的自然状态中,人类的自然法有三点比较突出:保存人类、保存社会、崇敬上帝(这是阿奎那、洛克的观点)。在我国,第三点自然法似乎可以改为崇敬“三清”之类。保有财产,当符合这三项自然法,否则就是不道德。
保存人类的自然法包含两层含义:保存自己和保存他人;霍布斯和卢梭的自然状态不同于此。保存他人的自然法与保存社会的自然法紧密相关。
自然状态中的社会不同于政治社会(公民社会)中的社会;前者不存在政治权威,权利人需自行执行自然法,后者存在政治权威,法的效力由这个权威执行。这就出现了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问题;假如两者发生紧张,谁更具道德力,这是关键。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此紧张关系。
承
自然社会状态中,语言形成。一般认为,人类语言是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约定俗成的,这是一种漫长自然发展的过程。语言的形成与使用,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最主要标志——人具有抽象思维能力,动物没有;抽象思维,需要语言工具,尤其是音频信号语言。
由此,本律师补充三点作为基本自然法:尽量以通用意思词语指称事物、遵守基本的抽象思维规范、做人诚实。这与此前三条自然法组成六条基本自然法。这三条应列为第三、四、五条自然法。
实在法(制定法、人类法、世俗法)未禁止“指鹿为马”,所以,“指鹿为马”不违反实在法,但显然违反了自然法。“lu(鹿)”是指头上长角倒三角脸小嘴的四腿动物,“ma(马)”是指小耳长四方脸大嘴的四腿动物。指鹿为马,显然违反第三、四、五条自然法。
指鹿为马有政治目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
这是非常微妙的宫廷剧场景。司马太史认定赵高“欲为乱”,二世或许认定赵丞相开玩笑活跃宫廷气氛,左右却实实在在难以为(人)臣。玩笑测人心,虚伪藏祸心,如此玩政治很失人心。
类似于“指鹿为马”的事件,前秦至今都存在。换个说法,自然法不仅适用于人类自然状态的生存时期(原始共产主义时期),也应适用于人类政治社会时代——奴隶时代、封建时代、资本主义时代、社会主义时代、共产主义时代。前两条自然法是人类的自然目的,后三条自然法是自然手段,这五条自然法构成人类“自然理性”的基础;第六条自然法是启示,是信仰。
“(农民、农村)集体”在自然法、实在法中的地位,是本议题的第一个重点。
阿奎那(1224-1274,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家的典范)将法律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神的理性,唯有上帝知之)、上帝之法(显形于圣经)、自然法(根据理性,人人天然倾向于奉守自然之法)、实在法(人法,效力源自于次级派生的自然法)。(劳埃德著,许章润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p61-62)
自然法是理性人类的法,只有人有理性。人是理性与物质身体的组合。一元论认为,理性(灵魂)是大脑物质的机能,不能离开人的身体、大脑;二元论认为,人的灵魂是独立存在,可以离开人的身体。动物或许有灵性但无理性。集体,既无灵魂(理性)亦无身体,不属自然。自然法无“集体”立足之地。
“德国民法典”是依据自然法制定的优秀的实在法作品,人类人文技艺的典范。其他暂且不论,从本处论点,其确立的“法人”制度,极为优秀。德民之法人,是有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拟制人,因为它没有理性,所以实在法中留有地位,但无资格跻身自然法。
我国实在法之法人,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有身体又有理性(意思能力),于是它不仅有实在法地位,还有自然法地位。既然“(农民)集体”在我国法条中出现,我国的“集体”有实在法名分,但因其无权利能力,故无实在法法律地位。“集体”,是政治势力在我国实在法中放置的政治“牌位”而已。
实质上,我国法之“集体”不是没有法律地位,而是超越了实在法、自然法,具有上帝之法(马列之法)的地位。依据洛克“制造者理论”,上帝是世界的制造者,世界是祂的,但上帝不要求人类给付所有权收益,只需要信仰带来的荣耀。我们的“集体”,试图攫取所有权以获得实在的利益。
转
因为存在“政治所有权”,才有必要在所有权前加“产权”形成“产权所有权”。产权是经济学概念,似乎接近财产权,但是,洛克制造者理论中的财产权对象包括了人的身体和自由。(产权)所有权,是人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绝对的物权。
保存人类的第一自然法,致(产权)所有权具有道德能力,具有人格属性。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93段说,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此权利与政府相对,强调这是自然定义。
人类是上帝的受造(父母作爱仅是配合上帝作工的粗活而已),身体和灵魂(理性)均属上帝。保护并锻炼身体为灵魂提供良好居所,激发理性运用理性,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是对自然人的道义要求。
这些都是自然的、神圣的。然而,我国农村土地的政治所有权与这些理念难以融洽相处。
我国1954年宪法确认了上世纪20-50年代中国土地革命的成果,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以我国现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规定及德国民法典理念判断,这个土地所有权就是本文所述的产权所有权。所以,我国1954年宪法确立了中国农村土地的农民私有制。
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承载着中国农民保存的基本条件。据说,中国“三农”还为国家工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物质支撑,所谓工农“剪刀差”。
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产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当属我国农村的首批法人。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首句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按法理,“农业生产合作社”与民法通则之“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民法总则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相同,权利义务有实在法法定传承关系。
入社社员(农民)对合作社有股份权,这是由土地所有权转化来的财产权。至此,农村土地形成两种权属状态:合作社所有和农民所有;对象:生产地和生活地。这都是(产权)所有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60条”规定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等,与“农业生产合作社”本体不同。其第21条首款首句“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确定的是政治所有权。合作社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所有权继续依法存在。
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所有权格局如下:(生产地)生产队政治所有权-农业生产合作社产权所有权;(生活地)生产队政治所有权-农民产权所有权。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之所以是政治的,因其是政治单位,需履行政治任务,“政社合一”;还因其是农民的生活单位,组织农民过集体生活,如“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否则,控制农民的生活资料毫无道理。
发展到现今,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主体(“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两种土地所有权、两种用途土地的搭配关系。这就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理。本律师认定,这是唯一正确思路。
神州大地上,围绕着农村土地所有权,考察理性能力、考察政治敏感度、考察忠诚度的“指鹿为马”情景剧一直持续上演着。毫无疑问,对于不区分两类用途土地,径直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法理论证的,可以直接认定其为“傻帽”或者“诈骗”。
论证至此,这个论断显然成立:所谓的农村土地“政治所有权”,仅存在于人民公社时期。1982年之后,我国农村土地“政治所有权”随着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退出社会舞台而烟消云散,我国农村土地的双所有权制度(对我国绝大多数人言,从来没有过这种制度)离场。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权继续存在。
然而,我国实在法立法者公然对抗自然法,强行延续“政治所有权”,强行保留“异形生产队(集体)”给以法律地位,致立法错上加错,似乎积重难返了。
现在的问题就是:我国农村农业生产经营用土地归谁所有?农村居民宅基地等生活用土地归谁所有?我国现行法律(宪法、民法、土地法)条文表述很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全部归“集体”所有。集体就是集体,你进一步问那么多干嘛?你想颠覆人民政权的经济基础不成?一副流氓腔。
合
思考我国农村土地的性质,本人思绪总会走向耶稣基督性质的争论。耶稣从纯真女玛利亚出;玛利亚未受人类男性任何合法或非法的玷污,贞洁无比。耶稣是上帝的独生子。耶稣的神性和人性问题,是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各种“主义”纷争不断。
从人(玛利亚),耶稣当具有人性;上帝致玛利亚怀孕,从神(上帝),耶稣当具有神性。关键在于,这两性如何统于耶稣一体,于是就有了耶稣神性、人性、混合性之争,由此甚至引发教会分裂。这就是耶稣“道成肉身”神学观。基于我国农村集体具有上帝之法的地位,考虑下其社会性质,很自然;可以考虑的性质有:人性、神性、政治性。
从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集体具有政治性;从农民(人),集体具有人性。依基督教教义,神性主要表现为无形、无限、不可思议性。集体似乎具有这三性。集体没有外形;既然实在法未确立集体的具体地位(主体资格),反向理解,即没有限制;本律师理性能力不够,无法领悟集体是什么东西,故认定其不可思议。我国农村集体具有神性,因为受造方向不同,集体的形成观,可归纳为“肉成道身”。
集体、耶稣奥秘,人类理性无法探究。
相关的另一议题是“三位一体”。尼西亚信经确立了父神(上帝)、子神(耶稣)、圣灵(逻各斯)“本体相同”“三位一体”的信念。1054年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与东正教,信条中“子”的文句争议是主因。
“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相同,前已述;“生产队”与“集体”本体相同,前已述。现在的问题就是,这四者是否属于“四位一体”的关系。具体言: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公社)从合作社,生产队是子合作社为父;集体从生产队,生产队是子集体为孙。然而,“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两字,说明“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是父子。这关系挺乱的。
上述考量,尚未列入“村公所”“村民委员会”;男女平等,将其作为女性成员,定然合理。
不能理解的就不要勉强去理解,必须坚定信念,我们是有信仰的。我们——崇敬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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