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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优化审”改革路径(四)
发布日期:2020-12-31    作者:姚雷律师
四、研究盲点

  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但对于公开宣告判决的具体地点和方式并未明确规定,即对于是否需要复庭并在法庭上宣判各地理解不一、操作各异,这一问题属于庭审改革的盲点,需加以研究。通常刑事案件大都采取复庭方式在法庭上公开宣判,但民事、行政案件受制于案多人少、法庭数量不足等主客观因素限制,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采取复庭方式进行宣判,有的采取邮寄送达或通知当事人到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文书并填写宣判笔录等方式宣判,有的采取成立集中送达中心等方式统一委托宣判等。对此,需在今后的庭审改革中逐步提升当庭宣判比例,同时对其他宣判方式进行规范。(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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