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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0-12-28    作者:郭庆梓律师

五、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 盗窃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
  对于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行为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斌,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某村。
  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斌共四次驾驶运送脱硫渣的蓝色农用机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诉讼及履职过程】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潞东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多次盗窃雨水井井盖,井盖位于厂区内的非主干道上,平时来往的人员不多,通行的车辆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危险程度不高,也达不到足以造成车辆倾覆的程度,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变定性为盗窃罪,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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