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辩护获无罪撤销案件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作证罪与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也是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民事诉讼中一不小心,可能就会锒铛入狱。
近日,本所副主任章福阳律师辩护的一起委托人涉嫌妨害作证罪案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委托人以无罪结案。
公安机关以委托人谌某涉嫌教唆证人在巨额民间借贷案中作伪证为由对谌某立案侦查,并羁押至某看守所。因涉案金额巨大,公安机关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在刑拘30天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作为浙江金华刑事辩护律师,章律师和检察院沟通并提交了不予逮捕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不予逮捕法律意见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谌某在羁押第37天被公安机关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最终近期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撤销案件,委托人谌某终于可以安心过年,踏实生活。
案件是结束了,但是启示和教育是深刻的。浙江省金华市域像婺城区、金东区、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浦江县、兰溪市、磐安县、武义县等各地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庞大,很多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平时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虚构证据,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教唆证人作伪证,从来没想到刑事后果,该案就是警示,即使对很多不办理刑事案件的优秀知名著名民事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来说,也是很有警示教育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