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该不该告?
案情介绍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0年11月1日以生意欠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于当日立下《借款协议书》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款期满后,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委托我所律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借据上的签字也是我签写的。借款用途是用于偿还他人的借款。但原告是在扣除了4500元作为利息后,实际出借25500元给我,我偿还了3个月每月4500元的利息,也在此后两年间每月偿还3000元利息给原告。2019年11月20日,原告来到我工作的地方让我在借条上签字,我当时签字的意思是原告来找过我。总之,我偿还给原告的数额已超过欠款金额,不需要再偿还。
法院审理
关于借款本金问题,被告辩称原告出借款项时已扣除4500元作为利息,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确认,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的借款本金应为30000元。关于利息问题,被告在庭审中称其偿还了3个月每月4500元的利息,也曾在两年间每月偿还3000元利息给原告,但被告对其偿还利息的行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予以否认,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0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