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规则可版权性问题的提出
随着电子游戏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游戏市场的规模日益增大。中国游戏市场销售额在2008年时约为185.6亿元,并在2018年达到2144.4亿元;中国游戏用户数量则从2008年的0.67亿增长至2018年的6.26亿。游戏公司为了吸引玩家,致力于将自己的游戏打造为独一无二的优质产品,并在其中投入大量创造性劳动。电子游戏程序可以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中的图片、视频等分别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和影视作品等,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有部分游戏公司为节省开支提升竞争效率,直接抄袭他人游戏的程序或画面后投放市场进行销售。例如,在“智乐诉梦呓”案中,被告梦呓公司在其“三界魂”游戏中直接使用了原告“HOC”游戏的程序文件,连程序的配置文件中出现的原告名称都未删去。这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独创性劳动成果的行为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没有争议。除了直接抄袭游戏程序或画面外,行业内也开始出现一些“换皮游戏”,此类游戏的特点是,其程序或画面完全由游戏公司独立完成,但在用户界面、游戏人物关系,特别是如战斗方式、装备技能、地图布置、游戏环节及关卡设置、游戏环节进展设计等游戏规则上,都与另一款游戏极其相似。如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以及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守望先锋”案即较为典型。这类游戏开发商从版权法角度尽可能规避了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风险,但因两款游戏在游戏规则或玩法方面相似度较高,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争议。游戏公司想要开发一款受欢迎的网络游戏,游戏规则的设计开发是较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确实需要大量的智力投入,一款受欢迎的网游的游戏规则势必蕴含了设计开发者大量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换皮游戏”的开发者则是直接大量借用,甚至抄袭同款游戏规则,这一行为无疑会引发相关的争论和纠纷,尤其是著作权法相关的问题尤为复杂和关键。下文将重点分析网络游戏规则涉及的相关版权问题,以期对相关争论和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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