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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资格买房,买不成房定金能退吗?
发布日期:2020-12-2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一般不能。有的购房者以开发商未尽到购房资格的审查义务为由起诉要求退房,但限购政策属于公知信息,作为成年人应自己判断。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定金不退。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东某公司是否需向陈某返还30万元定金。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在明知其不具备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仍与东某公司签订《订购书》向东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并向东某公司确认,如其未按该《订购书》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需承担定金被没收的违约责任。该《订购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在签署《订购书》前后,陈某有将其名下的自有房屋进行出售以获取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陈某亦有将其出售房屋的进展情况与《订购书》确定的东某公司销售代表黎某进行沟通,但最终陈某未能顺利完成其自有房屋的出售以取得购房资格,导致东某公司在催告签约未果后向陈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对于东某公司来讲,其在签订《订购书》时虽应知陈某暂时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但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在《订购书》签订之前,陈某有告知其准备出售其名下的自有房屋以便取得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故东某公司与陈某的《订购书》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在《订购书》签订后,东某公司也给予了陈某一定的合理期间办理自有房屋出售手续,并通过其销售代表黎某跟进并催促陈某履约。
   综上,导致双方未能依照《订购书》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据此,陈某诉请东某公司返还30万元定金不符合《订购书》的约定,不应支持。陈某以东某公司未尽到购房资格的审查义务为由,认为东某公司无权没收其支付的定金,但限购政策属于公知信息,陈某有能力且有义务自行判断其是否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并合理评估相应的交易风险,东某公司对此已履行必要的提醒及注意义务,故陈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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