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算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不算,既然买房时登记在儿子一个人名下,就视为对儿子一个人的赠与,是儿子的个人财产。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按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以朱儿名义购于朱儿、郑儿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产权登记在朱儿一人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朱父、姚母出资购买的位于广州市××房的售房所得(包括房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视为作为父母的朱父、姚母对作为儿子的朱儿一人的赠与,涉案房屋属朱儿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