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怎么退合理?怎么要回交的加盟费?
2015年3月8日,李女士与加盟总部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李女士在他们公司培训基地学习小吃店的全套技术,接受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公司向李女士提供小吃店的全套技术服务和培训,使李女士掌握全套生产工艺,在李女士经营期间进行技术指导。李女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公司同意李女士加盟小吃店并有偿使用该注册商标经营加盟连锁店,在河北省沧州市小吃一条街设立连锁店。在本协议订立前,李女士须向这家公司一次性缴纳技术使用费用59800元,该费用缴纳后李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女士向公司每年缴付管理费5000元整。李女士加盟并使用该小吃店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年,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李女士采用购秘制料包的加盟方式,必须无条件使用公司提供的秘制料包和相关配料,如果发现未按公司要求或未使用公司提供的秘制料包和配料,公司有权无条件随时收回小吃品牌使用权。
合同签订当日,李女士向公司支付了加盟费64800元。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于2016年4月25日向公司支付6000元材料费,用于购买烤箱、烤架、料包等。火火公司向李女士配送了调料及烤箱、烤架,其中调料包括红油,酱料、虾酱、大料包、松蘑酱、烧烤料,包装上印有小吃品版标识和公司名称,无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李女士在小吃一条街选址后进行了装修,并于2016年5月初开业。小吃店开业没多久,李女士就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原因在于李女士认为网络上对于这个小吃品牌出现了大量的负面文章,有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大骗子的,也有说吃了他们公司旗下的小吃拉肚子的,影响很不好,导致小吃店营业收入入不敷出。李女士另外还发现公司授权使用的小吃商标为未注册商标,公司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想想自己第一次创业就如此狼狈,实在不甘心。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加盟费、材料费。
法院判决:
1、解除《合作协议书》;
2、公司返还李女士合同款项64800元;
3、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女士材料费6000元;
4、李女士返于收到材料费后五日内返还公司烤箱1个、烤架4个。
律师评析
一、加盟总部是否存在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本案中,创业者李女士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公司在双方签订协议时,虚假宣传,并隐瞒了其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导致李女士无法正常经营。公司认可双方签订协议时,其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据此,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隐瞒该事实开展餐饮项目加盟业务,并要求加盟方无条件使用公司提供的秘制料包和相关配料,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加盟方签署加盟协议时隐瞒其不具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影响加盟方的选择判断,具有过错,导致双方合同履行存在不安定因素。在此情形下,加盟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加盟总部是否应该退费?
公司对于涉案合同解除具有过错,同时涉案合同履行期间较短,不足两个月,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将合同款返还给李女士。关于李女士主张的材料费用,该费用属于李女士为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公司应返还给李女士。同时,李女士应将其中的烤箱、烤架设备归还火火公司。
提示:
创业者在选择加盟品牌时,一定要充分调研了解清楚加盟总部的信息,并在签约过程中做好保存相关证据。如果加盟总部虚假宣传、隐瞒欺诈导致创业者利益受损发生诉讼时,之前保留的相关证据将大有用武之地。创业不易,处处皆须谨慎。
加盟费的退还需要一定条件,一般实务中法院会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对于结盟者来说越早越好);
2、有无实际经营或者接受服务多寡;
3、加盟经营方具有过错。
上述条件中,最重要的还是期限问题,解除加盟的时间点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还的越多,店铺没开,加盟费基本都是能退下来的。
投身商海,几多凶险,还是应该时刻擦亮眼睛,保持清醒的头脑。同时,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也能给您保驾护航。在签订合同之前,请仔细研读一下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慎重签约;在履约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发生纠纷时,也应该依法寻求救济,相同的事实,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