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维权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只是部分维权行为可能存在瑕疵或不当之处,极少数维权行为也可能因为违反法定条件而构成违法犯罪。
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本文所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既然行为人实施的是维权行为,就表明相对方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因此,维权人的利益优越于相对方的利益; 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更不能将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否则就不可避免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
更为重要的是,刑罚的目的是减少、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更不能为了完成某种指标而惩罚行为人。
如果不是以刑罚目的为指导办理刑事案件,刑事司法就丧失了正当性、合法性; 应当杜绝完全不顾及惩罚活动是否助长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活动。
要避免刑事司法助长违法犯罪,就必须妥善处理各种维权行为,防止“恶人先告状”。下面就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类情形作简要说明。_
债权具有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如果为了讨债而非法拘禁、伤害、杀害债务人的,无疑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但是,当前的司法实践大量地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本文看来,这种做法明显不当,应当杜绝。
既然相对方存在债务,债权人就有讨债的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讨债,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
如果索要的利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度之内,完全是正当的; 如果利息超过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没有超过的部分索要利息,也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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