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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王宇航律师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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