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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相关犯罪
发布日期:2020-12-13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企业破产清算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罪名可以分为两大类:与破产清算直接相关和与破产清算间接相关。
  (1)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解读
  虚假破产罪是企业破产清算中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罪名,它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它往往发生在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资产或者虚构债务,最主要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2)妨碍清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解读
  妨害清算罪不仅仅会发生在企业破产时,在企业正常清算时,也会时有发生。它发生的时间是企业在清算时,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资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假、伪造的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最主要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解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可以构成犯罪。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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