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拆迁安置房后反悔
原告胡某为潜山梅城镇八一村村民,因开发区建设拆迁安置在东风新村。2009年12月,其与家住梅城镇南岳路的被告熊某达成协议,将安置在东风新村的一处约140平方米的房屋宅基地,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
后来,胡某又以知悉开发区管委下发的《关于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开发区劳动力安置门面房和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告》为由,诉至潜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并恢复原状。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安置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以9万元价格将安置宅基地转让给被告后,被告于2010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二层楼房一幢。法院认为,尽管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故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在办案人员反复做工作并行使释明权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并兼顾公平的原则,判决双方所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将涉讼宅基地及房屋返还原告,原告将转让款返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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