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在投资加盟品牌时,投资者想用极少的投资成本借助他人品牌加盟走捷径的同时,“品牌方”也在利用投资者投小钱做大事的心理布下了重重陷阱,等到投资者一旦走进陷阱中,就成了部分“品牌方”的赚钱工具,创业者赚的钱都入了他的口袋!如果遇到类似的加盟纠纷案件,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
加盟维权案例处理:
2018年3月,赵女士与加盟总部上海某奶茶餐饮公司在签订《代理协议》,约定赵女士享有“某”奶茶品牌在合肥的区域垄断经营权,代理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区域代理费6万元。虽然加盟了,但接下来找奶茶店铺,可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几经周折,赵女士终于在人民路找了一个奶茶店铺。《租赁合同》签完当天,她终于松了一口气,在人民路上慢慢晃悠,想着下一步就是忙装修了,奶茶店开业指日可待。在街上走了不到五百米,她意外地发现,离她承租的店铺不到500米处有一家同品牌的“某某”奶茶店已经开业了。
进店一问,得知是北京某奶茶餐饮公司授权的。回家一查,赵女士发现北京某奶茶餐饮公司正是与上海公司的母公司。赵女士随即与总部交涉,总部回复:这个店与上海公司无关,是北京总公司开的店,赵女士所获得的垄断经营权是上海公司的垄断经营权,总部北京公司是否在该区域授权加盟商,上海公司无权过问,另外,赵女士未事先向总部报备开店地址,所以不能阻止第三方在该地开设加盟店。
案件处理分析: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代理协议;2、退还代理费6万元;3、返还材料费2万元;4、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院判决:
1、解除合同;
2、退还代理费6万元;
3、返还材料费2万元;
4、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代理协议》约定,赵女士享有合同约定的“某”奶茶品牌区域垄断经营权,现该区域内出现第二家加盟店,虽然加盟总部撇清与该店的关系,但第二家加盟店是其母公司授权开设的,无论如何也撇不开这个关系。至于总部辩称赵女士未报备,因赵女士获得的是区域的垄断经营权,因此无论是否报备,未经赵女士同意,都不得出现第二家加盟店。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本案中,赵女士基于合同有权期待的区域垄断经营权无法完整取得,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至此赵女士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文章结语:
加盟总部为了赚取更多的加盟费,在一个区域内授权多个独家加盟商的情况时常出现。很多创业者都知道自己吃亏了,但都碍于后面还要合作,有求于加盟总部,最终被加盟总部“忽悠”以一点小恩小惠补偿完事。
创业者的当时委曲求全的心态,我们非常理解。但是我们要进一步思考,如果刚签完合同,加盟总部就违约,你还能指望这样丧失诚信的公司给你提供什么服务?后面等待你的恐怕是更大的坑。
加盟总部一旦出现违约,连叔建议创业者一定要审时度势,考虑及时止损。该依法维权的,一定要果断维权,不能拖延等待,贻误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