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催生了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新型劳动关系,其中,“网约工”最具典型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劳动纠纷的不断发生,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认定,即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民事雇佣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如何进行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研究和争议的热点。文章以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研究为基础,通过对我国“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现有法律规定在相关方面存在缺失以及对实现“网约工”的劳动权益设置的障碍,以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时代“网约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作为重要的媒介平台与传统行业相互结合,开拓了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网约工”也由此诞生,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创新了劳动模式,通过“平台+个人”的新型合作模式,使供需双方迅速相互匹配,大大提高工作的效力,也促进了社会的资源整合。且平台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搭建在招募劳动者与提供劳动服务上具有巨大优势,“网约工”则通过借助平台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双方相互合作,互利共赢。然而在新型用工模式给社会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导致一系列用工矛盾的产生,例如如何对“网约工”的劳动关系定性、“网约工”的社会保障如何建立等,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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