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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0-12-01    作者:张梅律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期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式提交审议,表明立法工作又前进了一步。草案拟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舆论普遍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值得期待,并围绕立法意义和完善建议展开讨论。
一是弥补立法空白、推动产业升级。《中国青年报》评论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望弥补空白和缺漏,能有力保证法律规范的系统性,终结碎片化的状态,实现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个人信息管理、处罚标准的统一。《羊城晚报》评论指出,不少互联网相关产业,严重依赖于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长期将个人信息保护孱弱的现状视为自己发展的“低成本”优势。立法的推进也势必倒逼相关产业发展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阶段。
二是建议完善配套制度,分级分类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认为,草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未来仍需不断完善相应制度。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查询权、复制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的行使需要作出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还有个人信息的境内储存和安全评估等也需要进一步详细规范,明确侵害个人信息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北京商报》评论进一步指出,个人信息作为宝贵的数据资源,关乎产业前景以及各种新兴业态商业模式,因此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行业发展以及公共利益之间求取平衡,在足够严密的法律约束下划定边界设立红线,因此需充分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分类分级保护。
三是建议完善监管和执法职能,提升惩戒力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表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和职责明确是难点所在,个人信息保护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综合性手段加以保护,监管机构要职责清晰、范围明确,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北京青年报》评论称,我国还应参照其他国家经验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该机构应拥有相对独立的监管、执法权力,以此全面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事前保护、事后救济机制,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再上新台阶。《新京报》评论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应进一步强化“从严”“从重”,提升民事违规惩戒力度,包括行政罚款上限的大幅度提高、为受害者集体诉讼提供更高效低成本的维权通道等,从而为公民隐私建立更具威慑力的制度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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