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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判决有误,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日期:2020-11-30    作者:杜红涛律师
认为判决有误,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问

       我来自吉林省松原市红星村。1989年前,红星村村民杜国良将一处耕地让与村民刘忠海耕种,但双方无任何合法手续。后杜国良与刘忠海签订了《废弃地回收合同》,将该地收回。为此,杜国良找到村委会领导及有关村民代表,以此地有争议、要回为由,与村里办理了该地的有关承包手续并缴纳承包款。随后,杜国良出资在该地上盖了大棚。后该地被当地供电局征用,杜国良获得130多万元补偿款。杜国良与刘忠海因土地补偿款分配一事发生纠纷,刘忠海将杜国良起诉至当地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刘忠海的诉讼请求。刘忠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还未重新审理该案时,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以杜国良涉嫌诈骗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杜国良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随后,杜国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本案中,杜国良与红星村签订《养殖业承包合同》是真实的,杜国良也给村里交了承包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为杜国良所建,他收到的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杜国良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杜国良应如何维权?


       本案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此外,该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途径可以维权:一是通过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是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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