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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SPA商务按摩会所是如何进行诈骗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20-11-27    作者:崔新江律师

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系团伙犯罪,涉案被告人通过暗示方式,以性服务为诱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

        具体而言,易XXXXX通过外包团队利用微信、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向外推介会所信息,推介词汇多为暧昧、模糊和性暗示的词语,从而吸引被害人前来消费。 

        涉案会所采用高档装修、昏暗灯光以营造氛围,服务项目名称多以暧昧、挑逗、性暗示的词语命名。 

        服务项目价格制定的十分高昂(充值会员从1万、2万、5万到30万、50万不等,宣称最低消费2,888元),且必须先付费才能获得服务,有悖于正常按摩会所流程先按摩、后付款的模式。 

        上述场景、氛围系精心刻意设置,足以让被害人联想到性服务,并内心相信该会所提供性服务,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从而先行支付款项。 

        当被害人提及性服务时,上述管家、技师又会用不明确、不表态,暗示性的回答以搪塞或挑逗被害人,如“情到深处自然有”等类似话术,诱导被害人相信加钟或充值成为会员后便可以获得性服务,被害人又继续支付巨额款项充值会员,最终被害人发现自己在支付巨额款项后,却只得到常规按摩服务,感觉被骗。 

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悦XXXXXX会所徐XXXXXX、静XXXXX涉案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钱款,主观故意明显,分工明确,权责清楚,主观目的就是故意诱骗被害人,使其误以为会所提供性服务而充值、消费,从而诈骗钱财。 

        综上,悦XXXXX会所在实际不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仍使用暗示性话术接待客人并使用带有挑逗、调情的动作为客人提供按摩,上述语言和行为足以使客人产生该会所有性服务的错误认识,故该会所涉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各相关辩护人关于定性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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