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刘某与李某(已判刑)因债务缠身,私下谋得刘某妹妹刘某玲的房产证、土地证和户口本等证件,并伪造了刘某玲的一张假身份证,让钟某(已判刑)冒充刘某玲向林某借钱。在刘某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拿着刘某玲的产证、土地证、户口本和假身份证等证件,由钟某冒充刘某玲作为担保人,以刘某玲房产证为抵押,向林某借款15万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
同日,双方就上述房产处理事项到某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林某便通过银行汇款15万元给刘某,刘某从中转款4.5万元给李某。到还款时间后,林某向刘某催讨欠款,刘某便用支付利息的方式推脱,在支付林某6万元利息后失去联系。林某无法,遂将其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身份证,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房产予以抵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是累犯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