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是转让方的责任,应由转让方举证有主动通知去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都说对方不履行过户手续,最终法院认定是转让方违约不去过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结合庭审内容可知,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本案陈某主张因孙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违约行为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孙某对此抗辩称其没有拒绝过办理该手续,也有催促过陈某办理手续而陈某拒绝。首先,孙某系涉案合同约定的目标公司(亚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以致在转让股权行为的过程中孙某占据主动性;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转让合同过程中陈某也是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若孙某要证明其没有违约,则需举证证实其在限期内已向陈某催告过转让股权事宜或在限期内陈某拒绝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实,而孙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于孙某抗辩意见缺乏相应事实与依据的支持,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其次,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孙某须在2018年10月1日前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现有证据无法反映出孙某已履行了该义务,也没有反映出是基于陈某自身的原因导致孙某无法履行该义务,且陈某亦主张孙某没有履行该义务。因此,法院基于现有证据认定孙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事实。有鉴于此,孙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陈某就孙某违约行为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孙某对此亦无异议,故法院对陈某该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