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仅凭忠诚协议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实践中,由于人们对该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其中“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认识理解不一,以致将其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实体权利义务,夫妻一方常常根据忠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从理论研究领域看,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主要权利义务内容。互相忠实义务就是指作为配偶权主体的夫妻不得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感情专一,同时,夫妻相互之间一方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对此问题,立法机关从司法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经验,认为目前不宜在立法上规定配偶权。但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折中两种意见,只将配偶权中的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内容作为倡导性条款,规定到《婚姻法》总则中,而不是将其作为夫妻的实体权利义务予以确认。
既然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义务,那么,夫妻间一方单独以他方违反该条款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不能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其他法定条款,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据其他法定条款和《婚姻法》第四条,合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