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要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证据才可以向合伙人索赔。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家一起经营民宿,最终亏本倒闭,原告合伙人主张是被告合伙人违约导致,起诉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不清楚,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蔡某是否存在《合作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第2点的违约行为的问题。第一,《合作协议》无明确约定蔡某出资款60万元的出资期限及出资方式,也无约定民宿项目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实际上,民宿项目收入和支出亦无设立单独的专用账户,按蔡某所述支出使用的是蔡某个人账户,收入前期使用的是运营人陈某某账户,后期使用的是蔡某账户。现蔡某主张是以垫资项目开支包括房屋押金、支付装修款等方式进行实际出资,此有《商务度假租赁经营协议书》《巽寮湾精品民宿装修工程合同》《设计项目服务合同》及银行流水为证,结合涉案民宿场地是向案外人承租房屋且已实际装修及经营,故蔡某主张有实际出资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第二,根据蔡某、阚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蔡某对合伙项目进行了经营管理。聘请他人实际运营,不能当然反推为蔡某无对项目进行经营管理。蔡某认为聘请他人运营也是为了更好经营合伙项目的抗辩符合常理。第三,《合作协议》第四条第2点约定了股东对民宿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及监督权,第4点约定了前期开支预算必须经双方审核签字认可,第5点约定了双方均有权对项目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进行了解或查阅,第7点约定了甲方拥有5000元预算外的免审核资金但事后需要向股东会报备。但从现有证据及蔡某、阚某陈述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情况看,民宿项目的财务管理确实不规范、不完善,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蔡某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蔡某在股东微信聊天群,确实有对经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财务报表等进行反映,与黄某沟通及协商,且合伙项目也已实际经营,项目必然产生成本费用等支出。就合伙项目,退一步说,即使蔡某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及导致合同解除。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反映,项目经营不善不能完全归责任于蔡某,经营不善与合伙人内部管理、对市场风险的评估等多种因素的组成。综上,黄某主张是蔡某的违约行为导致民宿项目产生经营困难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