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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贪污贿赂案件36个相关问题的最新解答 ? 2020年法院版(二)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郭庆梓律师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问题问题12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答: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公共财产的具体去向及行为人的处置意思来综合认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形式上的“侵占”行为与贪污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侵吞行为,以免客观归罪。不能仅凭行为人具备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的客观可能性而据此推定行为人具有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问题13 如何认定贪污犯罪的未遂与既遂? 
        答:贪污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一般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并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果贪污的对象是不动产,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在事实上转移了占有的,均可认定为贪污既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被改制企业和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已经失去控制的,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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