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是司法部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考事宜、资格审核授予、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等事项向社会进行的公告。作为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具有制定和发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亦明确,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等工作秘密事项是否公开的批准决定权在司法部。
司法部通过《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向社会公布不批准公开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试题及参考答案,同时告知对考试成绩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属于依法对其行政职权的正当行使,现无证据显示上述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也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比较限缩行政相对人权利等情况,与《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亦前后承接,且起草、审议、决定等制定过程、公开发布程序无违法之处,因此,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李芝林以《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制定主体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侵犯考生知情权等为由主张该项规定违法,缺乏相关依据,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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