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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心得
发布日期:2020-11-07    作者:薛东林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信息泄露背后的黑色产业链也引发刑事案件的多发、易发。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部门的“内鬼”将个人信息收集后卖给信息中介,这些中介依托网络建立起销售平台,把个人信息当成商品,利用网络大肆购买、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通讯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对具备“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对象。
2019年7月,本律师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李某经营金融债务外包业务,为银行、企业等单位催收到期债务。因业务需要,购买了6000多条电话号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举报后,被开封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押在开封市看守所。其妻子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三天,就及时到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聘请薛东林律师为其辩护。
薛东林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第一手案情,到公安机关和警察交流。薛东林律师了解到李某的案情后,认为李某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已经构成犯罪,征得李某和起家属的同意后,决定为其做罪轻辩护的辩护方案。
薛东林律师及时为其递交取保受审申请,向公安机关递交辩护意见。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薛东林律师及时复印案卷,并向检察官反映情况,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薛东林律师为李某讲解了我国认罪认罚从轻制度,建议其认罪认罚,以求的法院从轻判决。李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薛东林律师以李某认罪态度好为由,向法院建议从轻量刑,得到法院认可,从轻判处尤其徒刑8个月,罚金壹万。由于开庭前李某已经羁押了7个多月,庭审后一个多星期,李某就出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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