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宪法的概念
发布日期:2020-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 、“宪法”、 “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2)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