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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起诉时是否申请停止执行
发布日期:2020-11-06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一、行政处罚起诉时是否申请停止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以后,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是可以裁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哪些情况下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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