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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邱某某、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日期:2020-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邱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邱某某为主,被告人周某某协助,两次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坡头轮渡附近水域,采取电捕鱼方式捕鱼共800公斤。

【裁判结果】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周某某拘役一个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际重要湿地、东亚候鸟重要越冬地和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节点。近年来,虽渔民上岸政策全面实施,但仍有少数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本案被告人罗某某、邱某某作为主犯,系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缓刑考验期限期满后,再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无悔罪表现。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判处被告人实刑,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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