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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谁来承担予以明确
发布日期:2020-11-04    作者:丁嫣律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明确,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

案例君注: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夫妻双方仍应共同偿还。此处与前文所述并非矛盾。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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